2月19日,案件在東勝區(qū)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前來旁聽的40多名失地村民強烈要求立即釋放吳保全。當天,被關(guān)押了10個月的吳保全獲取保候?qū)彛詾闊o罪獲釋近在咫尺。
第二天,吳保全第三次被關(guān)押。
3月10日,重審判決書轉(zhuǎn)到吳保全手中:誹謗罪成立,判有期徒刑兩年。
重審判決書中,沒有看出對吳保全新的指控罪名和證據(jù)。
吳再次上訴。4月17日,他得知,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對于兩份事實依據(jù)大體相同、結(jié)果卻不一樣的判決書,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第一次裁定為“事實不清”,第二次則裁定為“維持原判”,間接承認“事實清楚”,原因何在?
參與合議過吳案的該院刑事庭副庭長劉銀福稱“這個沒法說”。他一再重復(fù),裁定是審判委員會做出的,吳如果不服判決,可以走法律程序。面對記者一行幾人的追問,他多數(shù)時間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