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yè)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第十九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fā)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